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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机构的产生和发展

 

    1998年北京市各大中型企业五年期的劳动合同相继到期,在国有大中型企业中占有一定比例人群。国企改革、合并、兼并、转制即将全面展开。大量国企职工即将面临下岗。在这期间首先企业相继成立再就业中心,职工下岗停留再就业中心,二年后面临劳动关系解除。社会面临大量职工即将失业,为社会的稳定寻求就业出路。借鉴了国外的经验,在各个大中型企业下岗人员较多的单位,成立了劳务派遣公司(简称劳务公司)当时的目的明确把下岗职工从原企业分离出去,终止职工与原企业劳动合同进入劳务派遣企业,由劳务公司对下岗人员进行安置到其它企业工作,也叫过渡期。即职工从原企业进入再就业中心,再转入劳务派遣。国家对当时的劳务组织给予了优惠政策大力扶植。当时政策是劳务派遣组织吸纳下岗职工30名——100名奖励开办费30万,免企业三年营业税、所得税、每吸纳一名下岗职工国家给予一定的补贴。当初的劳务派遣组织不是已盈利为目的。

   劳务派遣的发展

    人力资源派遣,又称劳务派遣。是指依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地方法规成立的,具有独立经营资质的派遣机构与劳动者个人建立劳动关系从而拥有人才的劳动力使用权并承担雇主责任。将签约人员外派至使用单位提供的工作场所从事相关工作,并向外派的单位收取相关服务费的盈利性经营行为。简而言之,就是招人的不用人,用人的不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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